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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21970********,汉族,文化程度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镇**。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村**超市门口,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快递员胡某某放在此处的快递包裹1个,内有女式衣服2件,共计价值人民币337元。

2、 2019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村**理发店门口,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肖某某的快递包裹1个,内有女式羽绒服1件,价值人民币1590元。

3、2020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村**路**号**烟酒店门口,采用上述方式,先后窃得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的快递包裹各1个,内有男式睡衣1套、运动服1套、男式休闲西服1件,共计价值人民币418元。

案发后,被盗西服已追回。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此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祎

                             二○二○年三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公安卷2册 、光盘1张(卷内)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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