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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151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现住本市富阳区**镇**幢**室。因盗窃,于2010年3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3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室门口,欲采用插片方式,侵入被害人童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因发现门口有监控设备而逃离。

同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市富阳区**街道**号**室,采用溜门方式,侵入被害人谢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因被害人谢某某发现而逃离现场,未窃得财物。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员:俞凯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 被告人李某某现居原住处;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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