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4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南路鑫成源网咖6号体验馆,使用作案工具改刀将5号机位电脑主机上的一个索泰RTX2080S型显卡盗走,后销赃。经鉴定,被盗显卡价值人民币4250元。
2020年5月26日,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挡获,并追回赃款人民币600元。被告人李某某于同日被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其经民警三次传唤拒不到案。2020年8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监视居住有关规定,妨碍诉讼,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宇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扣押的赃款600元应发还被害人;
4.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改刀、显卡应予以没收;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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