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乐至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13日告知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2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承顺街399号润茂酒店用品城16栋12号金诚发商贸店内,先后分七次将被害人何某某微信及绑定银行卡内的6572元人民币盗走。2019年7月24日下午18时许,民警在上述地址挡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谅解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2820****);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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