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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2********,汉族,初中文化住德惠市**********室。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7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某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本市朱城子镇大坊子村4组其邻居高某某家借扳手时,将被害人高某某放在家中院内四轮车工具箱内的2000元人民币盗走。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赃款返还给被害人,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法院刑事判决书;

2.​ 证人高忠全的证言;

3.​ 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清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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