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农贸路采用接线打火的方式盗窃鹿某某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77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查获涉案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并发还鹿某某,鹿某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一芃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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