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诉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7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开封市龙亭区**乡****号。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6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7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核实了有关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乡**银行自助区ATM机取款,发现在其前面取款的马某某取款后忘记拔出银行卡而离开。李某某在确定马某某走远后,就对其忘记拔出银行卡的余额进行查询,发现该卡内还有8000余元存款,就分三次操作盗取该卡内的存款8000元。

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将8000元赃款全部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表现证明;谅解书;2.物证:赃款及扣押、发还清单、马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3.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5.被害人马某某陈述;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ATM机监控视频光盘1张、讯问李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江

2019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