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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21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2001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1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祥符区仇楼镇张庄村三组村民家,从卧室防盗窗将装钱的白布兜用棍挑出来,从中拿走100多元现金。2020年8月26日16时许,李某某再次进入这家,从院内的电动三轮车车座下找到了一个白布兜,从里面盗走200现金。

2020年08月27日凌晨0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窜至祥符区仇楼镇张庄村村民李**家中,从李振兴家中卧室桌子上盗窃了一张农商银行银行卡(密码在银行卡背面)。2020年08月27日,李某某在仇楼镇农商银行,使用ATM机取走银行卡内的5000元现金。

2020年09月02日凌晨02时左右, 被告人李某某窜至祥符区仇楼镇张庄村二组村民单**家中,从单**家卧室枕头下翻出装钱的红色布兜,将其中的2100元拿走。2020年09月03日凌晨5时许,李某某再次进入单**家卧室,将红色布兜中剩下的1300元拿走。

2020年09月0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祥符区仇楼镇张庄村三组村民张**家中,从张**卧室桌子上偷走300元现金。          

2020年09月08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窜至祥符区仇楼镇马庄村五组村民王**家中,从卧室的床头储物格里找到一个白布兜,从中偷走600元现金,从卧室柜子里的一个塑料袋内偷走500元左右的零钱。

2020年09月09日凌晨03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窜至祥符区仇楼镇张庄村一组村民韩**家中,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韩志敏家人发现,李某某随即翻墙逃跑。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收到条、谅解书等书证证明案件的相关情况;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单**、王**等人的陈述,证明了家中被盗的情况;3、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盗现场情况;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被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取款监控、指认现场等光盘共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某系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劲松

检察官助理:韩献菊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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