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化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现租住广东省化州市**路**巷**号至**号之间的一栋民房三楼房间。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20年8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为窃取财物,携带螺丝刀、手电筒、手套等作案工具从化州市区窜到廉江市区寻找盗窃目标。次日(即10月8日)2时许,被告人李振成窜至廉江市某某镇某某区顺德家具广场,其通过铁塔架爬进店内,盗走店内保险柜的现金37700元人民币,还将收银台旁边的一台监控主机和一台音乐播放机一并盗走。被告人李某某盗窃得手后逃离现场,沿路丢弃了监控主机和音乐播放机,花光盗窃所得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377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原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磊
检察官助理 许施维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附件: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 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讯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