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2197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乡**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8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彭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从宜州区**乡来到都安瑶族自治县**镇,在**卫生院戏台下发现韦某甲停放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趁四周无人之际,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将电动三轮车的电瓶箱扭开,剪断电线后将内置的五个电瓶给盗走,“彭某某”在一旁负责望风和接应。后两人将盗窃得到的五个电瓶卖给一个收废旧的陌生男子,获款200元,所获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韦某甲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368元。
2.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从宜州区**乡来到都安瑶族自治县**乡,在**乡**供销社门前发现袁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其趁四周无人之际,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将电动三轮车的电瓶箱扭开,剪断电线后将内置的三个电瓶给盗走。后被告人李某某将盗窃得到的三个电瓶卖给一个收废旧的陌生男子,获款120元,所获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袁某某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148.8元。
3.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特学”(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从宜州区**乡来到都安瑶族自治县**乡,在**乡**卫生院内发现黄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趁四周无人之际,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将电动三轮车的电瓶箱扭开,剪断电线后将内置的两个电瓶给盗走,“特学”在旁负责放风和接应。后两人将盗窃得到的两个电瓶卖给一个收废旧的陌生男子,获款100元,其中5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另外50元分给“特学”。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某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436.08元。
4.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从宜州区**乡来到都安瑶族自治县**镇,在**卫生院大门右侧发现韦某乙停放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其趁四周无人之际,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将电动三轮车的电瓶箱扭开,剪断电线后将内置的五个电瓶给盗走。后被告人李某某将盗窃得到的五个电瓶卖给一个收废旧的陌生男子,获款200元,所获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韦某乙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1200元。
5.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彭某某”驾驶摩托车从宜州区**乡来到都安瑶族自治县**镇,在**镇**信用社门前发现蓝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趁四周无人之际,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将电动三轮车的电瓶箱扭开,剪断电线后将内置的五个电瓶给盗走,“彭某某”在旁负责放哨和接应。后两人将盗窃得到的五个电瓶卖给一个收废旧的陌生男子,获款200元,所获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蓝某某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7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娴园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审讯笔录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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