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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 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贺州市八步区**一期工地门口停车位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藏匿于贺州市八步区**酒吧后面居民区。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学成

检察官助理:张青梅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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