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8********,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广西藤县**镇**交警中队门口对出的反光柱旁边,将藤县交通局放在该处的两块移动地磅盗走。2020年5月2日,藤县公安局民警在李某某位于藤县**镇**村山上其住的地方查获了其盗窃的两块移动地磅。经鉴定,其盗窃的两块移动地磅价值人民币647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剑飞
检察官助理:梁燕玲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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