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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7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7月6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底5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路过桂平市**镇**村**屯时,发现薛某某住宅大门没有关,便趁无人之机,潜入该住宅一楼房间盗走了现金人民币1500多元。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吸毒成瘾被桂平市公安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1月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式兵

检察官助理:昌婵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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