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镇**村**队**号,因盗窃,2020年4月22日被博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6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4日被博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博白县东平镇**购物广场大门前,趁人不备时盗走一辆**牌两轮电动车,型号:TDR006Z,车架号:201806000124880,电机号:RRQC-AC1807010537,经物价部门估价,电动车价值为2052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物证、现场勘查笔录、估价结论、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昌茂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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