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二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63********,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某某**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南宁市青某某**站旁将被害人曾某某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电动车发票复印件、电动车合格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铮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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