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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729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蔡县**镇**寨**园(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街**巷**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9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增城大道增宾足道消费后途径215号房时,透过215房透明塑料门帘见被害人董某某正在睡觉,遂进入房内扒窃了被害人的一台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后逃离现场。

2.2020年8月7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民乐路八核网咖内,趁被害人刘某某趴在桌子上睡觉时,扒窃了被害人放在桌上的一台红色VIVO手机后逃离现场。

2020年9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民乐路H CLUB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价格认定通知书等书证

证人蔡某某、陆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董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材料;

现场监控视频、审讯视频、抓获视频等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萍 

2020年12月4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情况表》1份。

6. 《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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