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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村**号,现住广州市南沙区**村**路**号**房。2020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肖冬平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桂RM****小车到本区**楼盘地下室仓库,盗走被害单位广州市**安装有限公司项目部放置于此的电缆线一批。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690元。2020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创彬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

2、本案诉讼卷宗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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