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2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街道镇**街**号**栋**房,住广东省湛江市**区**村一门牌号不详的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1日12时许,被害人符某某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部给家属送饭,符某某在住院部一楼电梯口处等电梯时,被告人李某某将符某某放在右后裤袋里的1000元扒窃盗走。
2.2020年1月20日12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附属医院住院部1楼8号电梯口处等电梯时候,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右后裤袋里的1200元扒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符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无犯罪前科证明,监控录像截图。
4辨认材料。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人民币2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惠泽
检察官助理:黎某某扬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被害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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