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155号
被告人李卫群,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家住湖南省邵阳市**区***路街道办事处***社区***院,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曾因盗窃行为,于2015年1月13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再因盗窃行为,于2017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4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卫群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7日5时许,被告人李卫群来到本市罗湖区***村**栋过道旁,盗走被害人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电动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
同年3月26日4时许,被告人李卫群来到本市福田区***宿舍区*栋楼下盗走被害人柯某某停放该处的一部电动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
同年4月15日6时许,被告人李卫群来到本市福田区*****大厦*栋一楼盗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
2018年4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李卫群在本市福田区***派出所门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卫群的身份资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庄某某、柯某某和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卫群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中止通知书和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涉案监控录像(光盘四张)和盗窃现场照片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卫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卫群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卫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卫群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卫群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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