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区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路一出租屋。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梅县区看守所。
辩护律师:李某乙,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9月3日开始,每天携带一个电工包(内装一把剥线钳、一副胶手套)和一顶安全帽扮成电工,骑一辆电动车(梅州临9****)到梅县区**镇**公馆工地,然后乘坐施工电梯进入该公馆一、二号楼楼房通道,趁无人之机,对电井的电线实施盗窃,并将盗得的电线全部放在其租住的梅州市梅江区**路出租屋处。至9月8日,6天共盗得“江苏亨通牌”16平方电线重43.8公斤,长257.6米;10平方电线重24.6公斤,长189.23米。经梅州市梅县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电线价值总计人民币3126.13元。
破案后,被盗电线已追回,归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梅玉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作案工具处理建议:头盔1个、电工包1个、剥线钳1个、胶手套1双、电动车1辆(梅州临9****)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