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6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农场**公司**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4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凌晨0时5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惠城区**路**号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粤L5****的一汽森雅牌SUV型小汽车旁,发现车门未上锁,拉开车门后从驾驶位的扶手箱里盗得现金人民币500元。同年7月1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未能缴回赃款。
同年9月19日凌晨3时2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惠城区**村**组**号东侧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粤LK****的五菱宏光小汽车旁,发现车门未上锁,拉开车门后从储物箱里盗得现金人民币710元。同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未能缴回赃款。
2020年1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惠城区**岸**新苑**号商铺门前,发现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粤L9****的黑色马自达牌小轿车车门未上锁,被告人李某某从车内扶手箱盗得现金人民币47元。是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岸**市场**网吧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未能缴回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跃东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卷,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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