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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4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5日,本院将该案拆分为两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同案人陆某某(另案处理)以3000元人民币卖给被害人梁某某一辆安装有GPS定位的银色别克凯越(套牌粤T4****)小轿车。次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同意与同案人陆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白色本田小汽车,通过GPS定位找到被害人停放在广州市从化区**街**村**队鱼塘边的涉案车辆,后同案人陆某某使用备用钥匙将涉案车辆盗走,负责接应的同案人徐某某、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白色本田小汽车离开现场。案发后,同案人陆某某退赔给被害人3500元人民币。

2020年4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鳌头派出所对出路段被警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涉案的别克牌小汽车、手机;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冼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陆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文丽

2020年8月6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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