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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12241981********,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县**村镇**村**村**号。2018年9月14日因赌博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一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上朗一出租屋和被害人黎某某同居期间,在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黎某某的微信绑定的农商银行卡内的179000元转到自己的账户上,之后用于个人使用。2019年1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被黎某某发现后退还46300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向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高新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跃辉

检察官助理:何风军

202043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5张;

3.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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