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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住东安县**镇**村**。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平西骏龙网吧上网,发现失主蒙某某睡在42号电脑桌位置的椅子上,并放一台粉色的vivoV1831A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38元)。遂乘人不注意之机,被告人将上述手机盗走。

同年12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窜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南华顺网吧,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盗走失主梁某某一台黑色的荣耀5A旧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元)。

同年12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再次去到上述桂城街道平南华顺网吧,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盗走失主胡某某放在89号电脑桌椅子上充电的一部紫色的OPPOPCHM30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63元)以及失主胡某某身份证一张。

同年12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在佛山市南海区平南五斗桥旧桥底拱桥被平洲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在其身上查获失主胡某某身份证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伟彬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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