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021989********,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乡镇**村**组**号。2012年2月7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4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新村**百货店西侧外墙边,通过先将百货店厕所排气扇拆除,再攀爬排气扇口进入百货店的方式,将被害人蔡某某放在百货店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729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3.物证;4.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包琳琳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和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3.随案移送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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