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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26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县,身份证号码4127211978********,汉族,在**咖啡厂工作,河南省郑州市**人,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镇**村,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区**屋**巷**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经过东莞市**区**号门口路边,发现被害人谢某某的一辆电动车(价值5463.28)没上锁停放在路边,遂起意将该电动车推走放在**区**屋**巷**号**房。2020年5月19日10时30分许,公安人员抓获李某某,缴回涉案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电动车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涉案物品核定表等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郁彬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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