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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9年10月起帮居住在常州市天宁区的被害人阎某某代练网络游戏,在此过程中知晓了阎某某的微信账户及登录密码。2020年1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安徽省肥东县家中,用自己的手机登录阎某某的微信账户,并利用掌握的阎某某个人信息成功破解微信支付密码,将阎某某微信绑定的中国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8888元转走。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还被害人阎某某人民币18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涛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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