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9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晋中市太谷区,住晋中市太谷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因贪图小利,在某医院对面的生活便利店内4次窃取食品、物品。经鉴定,被盗商品价值3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良勇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晋中市太谷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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