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82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8271993********,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周口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村,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路**小区;2020年7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康**宿舍盗窃被害人张某某VIVO牌X7型手机一部,并用事先记好的支付密码从被害人张某某手机微信(微信号wxid_6dvz3uzjiku322)内盗取12000元人民币分两次转账至自己微信(微信号:llohvewhz)内,又从该微信(微信号:llohvewhz)内将12000元人民币转账至自己另一微信(微信号:mtmlh666)内,现手机已被其丢失,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VIVO牌X7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娟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本案侦查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