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8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3年4月29日被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4日被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2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李沧区**村**号户内,趁时某某、张某甲、王某甲熟睡之际,窃得时某某OPPO牌手机一部,窃得张某甲手机一部,窃得王某甲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约20元,后李某某将该三部手机销赃至潘某某(另案处理)处,赃款挥霍;
同日1时许,李某某又至李沧区**村**号户内,趁王某乙熟睡之际,窃得王某乙VIVO牌X7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14元)、华为荣耀9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80元)和钱包内现金人民币200元,后李某某将该二部手机销赃至潘某某处,赃款挥霍,手机查获后发还;
同日1时许,李某某又至李沧区**村**路最南侧程某某、李某乙租住的平房内,趁该二人熟睡之机,窃得程某某蓝色OPPO牌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400元,窃得李某乙深蓝色华为牌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530元,后李某某将该二部手机销赃至潘某某处,赃款挥霍。
2.2020年5月底的一天0时许,李某某预谋盗窃后至城阳区**村**号户内,趁蔡某某熟睡之际,窃得该放置于桌子上的手机三部,后将其中二部手机丢弃,剩余一部手机销赃至潘某某处。
3.2020年6月14日2时许,李某某预谋盗窃后至李沧区**村**路**号平房内,趁聂某某熟睡之际,窃得聂某某放在床上的手机一部、车钥匙一把。后该用车钥匙打开停放在门前的车辆进行翻找,未窃得财物,将车钥匙丢弃;
同日2时许,李某某又至李沧区**号户内,趁张某乙熟睡之际,窃得张某乙放置于床头的三星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其他品牌手机一部;
同日2时许,李某某又至李沧区**号户内,趁金某某熟睡之际,窃得金某某放置床上的手机一部、腰包内现金人民币300元,赃款挥霍。
后李某某将6月14日2时窃得的五部手机销赃至潘某某处,潘某某以人民币2300元收购。
4.2020年6月中旬一天0时许,李某某预谋盗窃后至城阳区**村**号户内,趁刘某某及家人熟睡之际,窃得黑色OPPO牌手机一部,后将手机销赃至潘某某处。
5.2020年6月27日23时许,李某某预谋盗窃后至李沧区**号户内,趁朱某某熟睡之际,窃得该放置桌子上的黑色OPPO牌R9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9元)、车钥匙一把,后该用车钥匙打开朱某某停放在门前的越野车翻找,未窃得财物,李某某将车钥匙丢弃,将该部手机销赃至潘某某处,手机查获后发还;
同日23时许,李某某又至李沧区**号户内,趁李某丙熟睡之际,将其放置于卧室柜子上的现金人民币600元、首饰、证件等物品盗走,后李某某将首饰、证件丢弃,赃款挥霍;
6.2020年6月28日0时许,李某某至李沧区**号户内,趁王某丙熟睡之际,窃得王某丙放置于床头的黑色VIVO牌Z6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07元),后李某某将该部手机销赃至潘某某处,手机查获后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共计人民币88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后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麻晓青
检察官助理:赵娣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共计二百六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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