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现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尚志市一面坡镇东兴街**组**号**号。2020年7月21日因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20年7月18日至2020年9月8日间,先后四次在居民区内盗窃电动车电瓶,涉案价值共计1230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1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盗窃宫某某电动车电瓶一块。经烟台市芝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宫某某被盗的超威牌电动车电瓶的价格为330元人民币;
2、2020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盗窃林某电动车电瓶一块。经烟台市芝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林某被盗的天能牌电动车电瓶价格为300元人民币;
3、2020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号楼道内盗窃杨某某电动车电瓶一块。经烟台市芝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某被盗的天能牌电动车电瓶价格为360元人民币;
4、2020年9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镇**号楼单元门口盗窃张某某电动车电瓶一块。经烟台市芝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某被盗的天能牌电动车电瓶价格为24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信息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2、失主陈述:失主林某、杨某某、张某某、宫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烟台市芝罘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4、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其盗窃地点进行了辨认;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两年内四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楼峻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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