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县,住淄博市张店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村位某某租住的大院中,采用撬开门锁的方式窃取院子内的一辆远豪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516.67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位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监控录像;7.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田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_4.光盘3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