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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村**巷**号(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进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喻屯****家中,盗窃现金7300元,后该李将窃得赃款挥霍。

同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金乡县某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红梅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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