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3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钢城区**街道**村,住该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1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S*****的黑色桑塔纳轿车潜至莱钢集团银山型钢公司炼铁厂2号高炉西火渣场地,盗窃9块大小不一的花纹板,于凌晨1时25分,在大型南门岗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盗窃花纹板经过过磅重量为468斤,价值人民币1170元。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次盗窃被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2019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S*****的黑色桑塔纳轿车潜至山钢股份莱芜分公司炼铁厂银前水渣池备件区盗窃废旧行车抓斗轮三个,后卖至艾山街道办事处于家庄废品收购站曹慎花处,获得赃款500元。经鉴定,三个废旧行车抓斗轮价值462元。
3、2019年9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S*****的黑色桑塔纳轿车潜至上述相同地点,将废旧钢板一块、废旧行车台车行走轮一套搬至桑塔纳轿车后排座椅处欲盗窃出厂区,被股份炼铁厂保卫科执勤人员现场抓获,并扭送至派出所。经鉴定,废旧钢板价值30元,废旧行车台车行走轮一套价值262元。
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李某某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丢失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高某某、曹某某、展某某、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附现场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庆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具有盗窃未遂情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奉玲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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