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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83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街道**村**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五六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与许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合谋盗窃后到平度市**小区地下车库内,窃取周某某家车库内的6箱贵州茅台牌白酒,出售所得价值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实案件侦破过程、李某某系自首及其自然人身份信息;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自己与许某某合谋后到海尔首府车库6箱茅台飞天白酒的事实以及出售所得40000元的事实;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与李某某合谋盗窃****车库6箱茅台飞天白酒,事后李某某出售所得40000元的事实;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自己家中车库被盗6箱茅台飞天茅台酒的事实以及6箱酒价值72000元;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的身份情况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6000元,可以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艳君

检察官助理:张鸿敏

2021年3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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