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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925196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单县**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单县**街“**宾馆”内,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紫色手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7200元及黑色钱包、银行卡、身份证、信用证等物品。

案后被窃物品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人民币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

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庆阳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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