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90********,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旬阳县**镇**村人,现住山东省临沭县***南区**号,农民。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临沭县郑山街道大琅琳子东村张某某放在临沭县第二初级中学门口的一辆黑色绿源电动车盗走,价值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书证;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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