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10221994********,1994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工作单位无,职业务农,户籍地郴州市宜章县黄沙镇石头寨村委会第5村民小组,现住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会第5村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李某某向彭某某借款4万元并将其一辆东风日产蓝鸟轿车(车牌号:湘******)质押给彭某某,彭某某将该轿车停放至宜章县文明北路同道哈弗汽车店(以前叫忠顺汽车行)停车场,并给该车加上方向盘锁。2019年11月7日,李某某到忠顺汽车行停车场内将质押给彭某某保管的湘******东风日产蓝鸟轿车盗走,被盗的湘******东风日产蓝鸟轿车经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物价认定价值为74000元。
(投案自首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辆质押合同、借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欠条等;
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笔录:宜章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两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良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的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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