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高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宜宾市叙州区**。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搭乘周某某(另案处理)从宜宾市翠屏区滨江路经过时,发现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奥迪越野车,周某某提议盗窃,被告人李某某同意后,二人将车停在被害人车旁,周某某通过破坏性撬窗的方式进入车内并将车内一黑色手提包盗走。二人离开现场后清点赃物,发现内有现金4000元、钻石男戒一枚、“三五”牌香烟两包以及银行卡等物,二人将现金、钻戒、香烟留下,将其余物品送回被害人车内后再次逃离现场。
经鉴定:涉案钻石男戒价值人民币27575元。
2019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在宜宾市翠屏区涌泉街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了被害人被盗的钻石男戒,被告人李某某亲属代为偿还了被害人现金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和
检察官助理:李一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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