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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公一科刑诉〔2015〕546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7197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住四川省宁南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5年3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7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和平村“飞乐网城”楼下,欲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锡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逃走。后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回到“飞乐网城”楼下时被当场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刀具一把。经认定,李某某携带的刀具为管制刀具,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840元。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携带管制刀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琳群

2015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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