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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04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工人,住安阳市北关区**小区**区**号楼**楼**户(户籍所在地安阳市殷都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6时1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区**号楼下,将被害人范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一台熔钎机盗走。后将该熔钎机丢弃到一建筑工地附近的建筑垃圾堆里。经鉴定,被盗熔钎机的价格为人民币4250元。案发后被盗熔纤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范某某陈述;4.证人高某某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无前科,被盗物品已经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英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市北关区**小区**区**号楼**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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