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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21965********,汉族,郎某某人,初中文化,郎某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工作人员,住郎某某**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在郎某某城区多次盗窃他人盆景花卉。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5日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骑电瓶车来到**镇**巷,将史某某家门口的一棵盆栽腊梅盗走。

2.2020年3月初的一天夜晚,被告人李某甲骑电瓶车至**镇**小区**批发店门口,将王某某的一盆金桔盗走。

3.2020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电瓶车至**镇**小区南侧门面房门口,将李某乙的一盆米兰和一盆茶梅盗走。

4.2020年3月21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电瓶车来到**镇**路,将兰某某的一盆米兰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

2.被害人史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兰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

5.搜查、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单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中升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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