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苏省沛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镇**农场**新村**号,住江苏省沛县**小区。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2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3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在萧县人民医院,趁人不备之机,采取扒窃手段盗窃5起,共窃得现金61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9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萧县人民医院门诊楼二楼内科门诊室内,将李某乙放在外套口袋内的钱包偷走,内有现金1200元。
2.2019年9月27日8时27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萧县人民医院门诊楼一楼骨科门诊外走廊条椅处,窃取刘某某上衣口袋内的现金2040元。
3.2019年9月27日8时48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萧县人民医院门诊楼二楼挂号处,窃取王某甲后侧裤兜内的现金1500元。
4.2019年10月6日8时19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萧县人民医院门诊楼一楼挂号处,窃取欧某某腰包内的现金800元。
5.2019年10月6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萧县人民医院门诊楼二楼神经内科门诊室内,窃取王某乙外套内兜里的现金600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0月6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乙、刘某某、王某甲、欧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萧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永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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