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1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身份证号码342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为县**镇**村**村**号。2011年11月29日,肥东县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抢劫罪办理刑拘手续并上网追逃;2014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抢劫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10月26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某甲”、“某乙”(两人身份尚未查清)三人驾驶租借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窜至肥东县古城镇大袁村沟东组,使用弓弩击发毒针方法将村民宁某某家一条土狗打死后盗走。经鉴定,此土狗价值704元。
2.2011年10月26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某甲”、“某乙”三人驾驶租借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窜至肥东县古城镇大袁村沟东组,使用弓弩击发毒针方法将村民袁某某家一条土狗打死后盗走。经鉴定,此土狗价值704元。
3.2011年10月26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某甲”、“某乙”三人驾驶租借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窜至肥东县古城镇大袁村沟西组,使用弓弩击发毒针方法将村民袁某某家一条土狗打死后盗走。经鉴定,此土狗价值832元。
4.2011年10月26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某甲”、“某乙”三人驾驶租借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窜至肥东县古城镇大袁村沟西组,使用弓弩击发毒针方法将村民陈某某家一条土狗打死后盗走。经鉴定,此土狗价值864元。
5、2011年10月26日早上,被告人李盲目伙同“某甲”、“某乙”三人驾驶租借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窜至肥东县古城镇大袁村大岗组,使用弓弩击发毒针方法将村民黄某某家一条土狗打死后盗走。经鉴定,此土狗价值832元。
6.2011年10月26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某甲”、“某乙”三人驾驶租借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窜至肥东县古城镇大袁村大岗组,使用弓弩击发毒针方法将村民袁某某家一条土狗打死后盗走。经鉴定,此土狗价值512元。
7.2011年10月2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某甲”、“某乙”三人驾驶租借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窜至肥东县古城镇大袁村袁中组,使用弓弩击发毒针方式将袁某某一条土狗打死后正欲盗走时,被袁某某驾车堵住其退路,后李某某等三人弃车逃跑。经民警勘查,该丢弃的伊兰特轿车后备箱内共有7条被打死的土狗。经鉴定,袁某某家被打死的土狗价值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指认及称重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及领条、汽车借用合同、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陶某某、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宁某某、陈某某、黄某某、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朝
2014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2.移送此案证据材料叁册及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