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Z1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5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芦集镇**矿**栋**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1983年11月10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盗窃,于2020年9月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把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潘某某田集街道黄山路**眼镜店门口的一辆白色金箭牌两轮电动车偷走。后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被盗时价格为2147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前科证明、归案经过、淮南市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1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倩倩
检察官助理:胡静静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全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检 察 员:郑倩倩
检察官助理:胡静静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全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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