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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04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矿退休工人,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户籍地住址淮北市烈山区**矿**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临时起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淮北市相山区八号桥菜市街北门“**店”对面的蓝色爱狮牌电动车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鹏举

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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