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Z8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明某某**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某某**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6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其好朋友张某某家中串门,无意中看到房间一手提包内有现金,便心生贪恋,从中抽取4张100元面值的纸币装到身上。
2.2020年6月底的一天白天,被告人李某某想着偷钱再一次来到张某某家,又一次从该手提包中盗窃现金300元。
3.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白天,被告人李某某想着偷钱又来到张某某家,从该手提包中盗窃现金500元。
4.2020年8月4日白天,被告人李某某想着偷钱又来到张某某家,从该手提包中盗窃现金400元。
5.2020年11月21日白天,被告人李某某想着偷钱又来到张某某家,从该手提包中盗窃现金570元。
6.2020年12月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想着偷钱又来到张某某家,从该手提包中盗窃现金1000元。
案发后,李某某及家人赔偿了被害人被盗的3170元人民币,被害人张某某要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领条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5.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入户偷拿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理,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晓刚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住安徽省明某某**小区**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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