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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11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住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路过庐江县**镇**村**村民组李某甲户时,知道此户家中无人,推门进入该户院内,爬梯进入二楼后未窃得财物。后又用该户的铁镐撬窗进入一楼卧室,未发现有价值物品,从窗户逃离现场。     

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李功亮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庐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慧

检察官助理:陈珍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5510****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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