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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人李某甲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4月9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8月17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1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9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天长市新河路云颠教育培训机构,开锁入室,窃得办公桌上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及其他物品。

2.2019年6月26日夜,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天长市建设东路唐城二楼汤某某经营的舞蹈培训班,开锁入室,窃得办公桌抽屉内现金325元。

3.2019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天长市建设东路唐城二楼李某乙经营的智慧乐园游乐场内,撬锁入室,窃得办公桌抽屉内现金80元。

4.2019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天长市建设东路唐城二楼北京心智通全脑开发中心,翻窗进入该中心办公室,窃得办公桌上的苹果牌MF840CH/A型笔记本电脑1台及其他物品。经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4898.7元。

5.2019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天长市建设东路唐城陈某某经营的铂悦婚纱(嗨贝贝儿童摄影)店二楼,翻窗进入店内,窃得收银台抽屉内现金300余元。

6.2019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天长市建设东路唐城二楼南京涛胜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翻窗入室,窃得办公桌抽屉内现金7元及少量香烟等物。

7.2019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天长市天发广场希望书店二楼,开锁入室,盗取收银台内的现金2550元。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天长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瞿某某、华某某、张某乙、汤某某、李某乙、陈某某、唐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

6.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被盗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兰先

20191230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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