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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镇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固镇县城南绿城玉园工地南门车棚下,盗窃被害人徐某某所有的一辆银灰色踏浪牌两轮电瓶车。2020年1月9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875元。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固镇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被盗车辆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固镇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晓雪

检察官助理  杨萌萌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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